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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翻新车不用担心!律师教你怎么拿三倍赔偿|米乐m6
来源:米乐m6 发布时间:2022-05-07 01:34nbsp; 点击量:
简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出售汽车公司的装修车。汽车公司退还田某购车费,赔偿购车费的三倍损失。
田某于2015年8月20日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出售了一辆雪铁龙新车。2015年9月26日,田某给消费者权益维护委员会添麻烦的车没有问题。
2015年10月7日,经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检查,该车辆不存在前杠的不是工厂零件,防撞梁有明显的碰撞凹痕等问题。2015年11月4日,田某拒绝诉讼,催促该汽车公司返还购车费,支付3倍赔偿金购车费。【某法院裁决】一审法院指出,田某系因生活消费必须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汽车公司科经营者、田某购买汽车的目的是销售新汽车,汽车公司获得的商品和服务有欺诈不道德,想宣布销售汽车销售合同这家汽车公司上诉,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件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是汽车公司返还田某的购车费,赔偿购车费的3倍的损失。
为了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受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了三倍赔偿金的处罚性赔偿金,限于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的生活消费品销售不道德的销售不道德包括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必须出售、用于商品或拒绝服务,其权益不受本法保护。
其中消费特别强调的是为了生活消费。在本案中,销售汽车不道德,无论车型、设计如何,只要作为生活所需,不是运营等生产所需,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应确保长期用于商品或拒绝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获取商品和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进行现实、全面、欺诈和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获得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不道德的,应根据消费者的拒绝减少赔偿金的损失,减少赔偿金的金额是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或拒绝服务的费用的3倍。回到本案,根据检查意见,该车辆不存在前杠的不是工厂零件,而是防撞梁有明显的冲突凹痕等问题,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发誓田某销售的汽车标准规格因工厂发表不同,销售人员销售的汽车不符合制造商和国家质量标准,汽车公司销售给田某的汽车零部件不是工厂产品,有修理的现象,销售人员没有确保的质量。汽车公司有义务确保销售的车辆符合新车辆的质量标准,但不存在隐瞒道德和隐形的故意,田某误以为是原来的新车销售,包括欺诈的要件。
双方买卖合同撤销,田某将购买的车辆归还给汽车公司,汽车公司应归还田某的购买费用,减少赔偿金,减少赔偿金额是田某出售汽车费用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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